实现资源共享。Р 第六章公开和评价Р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要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Р 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转交日期,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Р 第二十九条对于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向信访人手机发送查询码,告知信访人凭查询码进行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1)。Р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Р 第七章工作纪律Р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依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信访数据,严禁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严禁接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吃请和礼品礼金。Р 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Р 第八章附则Р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所称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Р 第三十二条适用本规程的信访事项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办理。Р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附件所列文书模板供各地各部门作范本参考。Р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Р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 附件:Р 1.不予受理告知书(11种)Р 2.不再受理告知书(4种)Р 3.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受理告知书Р 4.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Р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