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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作,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第六章信访工作纪律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文明接待、注重实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对涉密信访问题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漏登、漏报重要信访信息或者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二)敷衍塞责、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信访人投诉,查证属实的;(四)泄露举报、揭发内容或者举报人、揭发人姓名和其他保密信息的;(五)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责任,由上级工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工作失职、渎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或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对责任归属本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虽已受理但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三)应当报告办理结果而不按期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四)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五)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信访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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