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同意,二级纪委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学校纪委备案。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二级纪委提出处分建议,经同级党委研究同意后,报请学校纪委审理。经学校纪委审理同意后,党内轻处分由二级纪委,或提请同级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党内重处分由学校纪委,或报请学校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及本单位(部门)校管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以及反映本单位(部门)普通党员干部和党员教师的严重违纪问题报请学校纪委调查处理。(二)二级纪委有权直接向学校纪委反映本单位(部门)校管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并协助学校纪委查处本单位(部门)校管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在其处分期满后,二级纪委有权向原处分决定单位提出给予解除处分的建议。(四)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二级纪委有权查阅涉及本单位(部门)的各类账目、报表、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有权提请学校纪委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提供有关情况、材料和证明;有权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第八条同级党委要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忠诚可靠、服务师生、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要求,建立一支强有力和高素质的纪检干部队伍,确保本单位(部门)反腐倡廉建设任务的落实。第九条二级纪委要建立长效机制,创建工作规范、制度规范,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加强组织建设的措施。第十条二级纪委由学校党委决定设立,与所在单位党委同届同程序选举产生。二级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由学校纪委会同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二级纪委纪检干部的任免需报学校纪委备案。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要保证二级纪委的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第十二条东方学院纪委信访处理和纪律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其他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