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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国资办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资办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按月度、季度、年度作出报告。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镇乡、街道、主管部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资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除行政单位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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