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已达标职工政策执行,不得退还住房补贴再行按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已领取住房补贴后职级晋升的,新职级标准未达标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执行,其余面积按普通商品房价格执行。(五)部队转业干部家庭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可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一套统建住房。四、建设和销售管理(一)资格认定程序:购买统建住房的各单位职工资格认定实行三级审核:1、职工所在单位对购买统建住房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由主管单位行政和纪检部门提出审核意见;2、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核定,出具审核认定意见;3、由各单位报送自治区统建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二)建设方式:通过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有良好社会信誉、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竞标建设,也可新成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和建设任务。土地开发费用摊入建设成本,开发利润不高于3%核定。(三)由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统建住房,利用下属企业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土地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统建住宅小区,核定的销售价格与委托合同价格的差额部分,主要用于弥补统建住房资金缺口,剩余部分上缴自治区财政清房专户。(四)权属登记:以集资建房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确定权属;以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住房面积部分,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确定权属;同一住房既有以集资建房价格,也有以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的,按照比例分别确定权属,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各自比例。(五)交易管理:凡购买统建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此期间确需转让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届时放假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地住房再行出售给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六)配售管理:政府统建住房的分配依据各单位申请住房职工家庭的数量、职工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按比例分配。各单位再依据本单位的实际,具体制定住房分配的原则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