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面积标准以外的部分也应在《房地产权证》上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对集资建房拥有全部产权,在住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购买(租住)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及领取住房补贴等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中,职工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进行集资建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集资建房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处罚; 二、擅自降低或提高集资建房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三、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分配给不符合规定的职工的,由市房改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责令集资建房单位限期收回,并将收回的集资建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多余的集资建房(含单位在满足职工集资建房情况下多余的集资房),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五条集资建房超标款扣除成本等费用后,50%用于本单位发放住房补贴,50%由市房改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六条由市房改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参加集资建房的个人,责令购房人返回集资建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违反房改政策,以集资建房名义搞变相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市房改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房改政策,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集资建房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