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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Р 三,《民法通则》条文中关于个人合伙没有出现“保底条款”的法律术语,但并等于没有禁止“保底条款”的具体规定。Р 《民法通则》关于合伙中合伙人共担风险的规定实际就是对“保底”的禁止。Р 合伙法律关系特征中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民法通则》46条规定两种例外:第一种“公民按照协议或者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老动的”;第二种“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即便这两种例外,《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亦应风险共担。Р 四,禁止“保底条款”的意义Р 不论个人合伙还是合伙型联营,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协议两方所确定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同时也损害了合伙体的债权人利益,而且不利于规范市场风险。所以,禁止“保底条款”不仅是对合同相对方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他人和国家利益的保护。为此,“保底条款”不属于协议双方可以“意思自治”的范围。Р 五,理解为联营中有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而个人合伙没有保底条款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Р 近期,我的一位律师朋友向我探讨一个问题:个人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Р 他提到他代理的一个案子情况:甲与乙共同投资成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小企业,约定乙方不参与经营,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固定利润3万元。由于亏损,甲方无力付给乙方约定的利润。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给付约定的利润。我的律师朋友代为答辩认为固定利润的约定为“保底条款”,是无效的。法院判决认为,因协议的双方为个人,二人合伙不属于联营,所以甲方主张保底条款无效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根据。最终法院一审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甲方败诉。甲方提起了上诉。Р 基于律师朋友提到的这个案子,我对此问题一些想法拟成本文。Р我认为:个人合伙协议中不论盈亏支付一方“固定利润”的内容约定就是违反合伙风险共担的法律规定,是无效“保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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