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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仓至仓”条款中的保险起讫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争、罢工或灾害事故,货物卸离船舶后有可能在很长时间内运不走。因为没有运到收货人仓库,也就是没有到达保险责任终止的时点,保险人便不能终止自己对货物所负的责任。为了不使保险责任无限期地被延长,为使终止的时点到来不致被延迟太久,“仓至仓”条款作出了从货物卸离船舶后满60天的期限的规定。这里的“天”,是按一张保单所承保货物的最后一件卸下船舶的当日午夜零时起算。Р 由此可见,保险责任终止的时点,事实上有两个。可能是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时,也有可能是从货物卸离船舶完毕时起算的第二天,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Р Р 确定保险责任终止的仓库Р Р 在“仓至仓”条款中,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可以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收货人自己设在卸载港的仓库;二是收货人的人或受托人在卸载港的仓库;三是收货人在卸载港没有仓库,为储存货物而租用的港口、码头、海关等临时『生运输仓库。Р 上述仓库都应被视为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不管收货人提货后是在这些仓库内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散转运,还是以后再将货物从这里运到内陆目的地去,被保险货物一经运入这些仓库,保险责任终止的时点就此到来。当收货人提货后,由于他们在卸载港没有自己的仓库,因此把货物暂时存放在港口、码头、海关等临时性运输仓库,那么这些临时性运输仓库是否被视作最后仓库,就要根据货物以后的“去向”来确定。若以后是从这里再进人收货人的人、受托人在卸载港的仓库,它们就不是最后仓库;若以后是从这里直接起运到内陆目的地去,它们就是最后仓库;若运入以后在仓库内对货物进行整理、分配,它们就是最后仓库。Р 如果保单载明的目的地为内陆某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就是指收货人自己在内陆目的地的仓库,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一直负责到运抵该仓库时为止。不过,在货物运抵内陆目的地之前,收货人在途中某个仓库内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散转运,那么途中的这个仓库也就应被视为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那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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