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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规则——以《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及第125条的适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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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一致,即当事人形成合意,而在司法实践中,合意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等,因此,阐明解释中文义解释的情形是最为常见的。但考虑到阐明解释的实质是对合同本意的发现,而并非仅仅是对合同词句的翻译,因此在阐明解释的过程中,虽不得擅离合同文本中词句的一般含义,也不得将文义解释作为阐明解释的绝对要件。例如,附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无论是从法律规范的意旨、合同类型的确认还是当事人的真正意思来看,均属借贷而非联营。 2.补充解释补充解释之运用乃基于合同非必要性条款之缺失而导致合同存在漏洞或完整性欠缺的情形。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可以看作是对合同漏洞填补所设置的规定。一般而言,合同漏洞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考虑周全,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填补漏洞的补救措施。如果是当事人为了规避风险或者已有相关漏洞补充的约定,则不能认定其合同存在漏洞。例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会有较大波动,因此在合同中并未规定明确的价格,而只约定“活价条款”,即交货价格随行就市 6。“活价条款”虽然并未设定具体的价格,但当事人在缔约时已对此事项有所考虑, 并约定了价格确定的规则,此种情形就不属于合同漏洞。补充解释的前提就是合同缺少某些条款而需予以填补,但“此多属契约非必要之点” 7,如果合同的必要条款缺乏,则就可能会因该条款的欠缺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就不存在合同漏洞这一问题了,也就更无必要进行合同漏洞的解 5徐涤宇:“论合同的解释”,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711 页。 6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421页。 7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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