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Р12、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Р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Р(三)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Р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营销服务部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Р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批准改建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Р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改建。Р(四)《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为了符合《规定》的整改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以前申请改建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其改建条件、程序适用《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的有关规定。Р四、重大行政处罚Р《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Р(一)保险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Р(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保险业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Р(三)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Р(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附件: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Р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