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的材料。第二十四条依法依规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专题会研究决定的,经窗口和处室协商一致,由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特殊流程办理。听证、勘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专题会研究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时限,要从正常流程计时中扣除时间。第二十五条已在局行政审批系统进行接件登记的申请事项,确因听证、勘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专题会研究等需特殊流程办理的,由窗口负责联系市纪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督部门,做好特殊流程时限扣除的衔接工作。第二十六条窗口和专业处室不得将前置指导服务和听证、勘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特殊流程,变相转变为前置审批,不得借机“吃、拿、卡、要”。第二十七条所有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坚持“窗口进、窗口出”的流程闭合原则。不得以特殊流程、特殊疑难事项、情况复杂等为借口,实施项目的“体外循环”审批。第二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要求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为确保窗口正常接件、处室正常办件,窗口及经办处室要保证法定工作时间内人员在岗在位,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因公外出不能在岗的,需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窗口人员临时请假一天以下的,按窗口接件人员A、B角制度补岗。请假一天以上的,由派驻该工作人员的处室负责人安排好到窗口临时工作的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处室经办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处室负责人安排好补岗人员,做好办件工作。第三十条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过错责任追究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昆政办〔2010〕102号)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监督检查由监察室负责。各处室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