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目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结转。第二十四条实行结余资金定期通报制度。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定期通报本级各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督促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减少年末结转项目,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的责任(一)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负责定期清理、按期通报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情况;负责办理年终结转结余预算调整事项。(二)国库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负责年度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资金的对账、审核、确认工作。(三)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的年终对账、审核、确认和历年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资金下达工作;负责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提出安排使用和调整变更的审核意见;负责部门预算编制中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的审核;负责结转结余资金审核拨付,会同部门提出消化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的意见;督促部门预算单位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的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和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期通报各对口部门国库集中支出额度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指导部门做好结转结余资金会计核算等相关业务工作。(四)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会同财政对口管理部门对相关预算单位执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部门单位的责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的对账、清算审核和汇总工作;对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的预算安排、调整使用的申请;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消化结余资金的建议;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部门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