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101KB

文档介绍
承;所需补贴资金由去世职工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合理负担。云财规〔2000〕42号文,相关规定不再执行。九、军队转业干部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转业军人的关怀,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地方后的住房补贴明确为:2000年(含)以后的复员转业军人(含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军队服役期间已实施住房补贴,转业到地方后没有参加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的,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政策,根据其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与地方住房补贴发放的年限相衔接,补足地方年限的住房补贴。计算式为:在地方还可领取住房补贴的剩余年限=所在地规定的住房补贴年限×(1-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25年)。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自转干之时计算;认定补贴面积时,以军队转业时的职务(职称)对应地方的职务(职称)为准。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昆财综〔2008〕17号)转发的云财综〔2005〕138号文件与以上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此为准。十、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调整结合本市实际,《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作如下调整:200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2010年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工资,按月发放。十一、严把政策关加强房改纪律为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注重社会公平,对在房改期间通过离婚,双方各自获得福利房后又复婚的职工或个人以不实际情况取得住房补贴的,群众有权向市监察、房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反映和举报,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应根据《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财政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制度△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厅。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4月23日印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