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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64KB

文档介绍
限应按照实际在窗口工作的时间计算。在窗口工作满两年,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调回原单位,派出单位应做好工作安排。有特殊情况确需提请轮岗的,在窗口工作满一年,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提前轮岗。第三章窗口人员的轮换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轮换时,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填写,说明轮换原因和拟派人员基本情况,经建设窗口初审,局分管窗口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轮换。第九条为保持窗口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窗口人员轮换时间应在每年年初进行,其他时间原则上不考虑人员轮岗。第十条进窗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工作试岗。试岗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试岗合格才能上岗。第十一条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由窗口通知原单位重新选派人员换岗,原则上一周内调整到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窗口将人员的过错事实报局纪检室和人教处,由局人教处通知原单位重新选派人员换岗,原则上一周内调整到位:(一)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管理的;(二)不按规定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因服务态度差或违反审批中心管理规定被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工业滤布(四)因违反中心管理规定被上级部门查处一次以上或被审批中心督查人员查处两次以上的;(五)?因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的;(六)?造成其他严重问题的。第四章其它事项第十二条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设有窗口的单位,提任中层副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严格按照丽建[XX]04号文件执行。第十三条加大对窗口工作的重视和倾斜力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动配合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要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定期听取窗口工作人员汇报,及时解决他们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窗口工作人员应享受派出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为窗口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与上级部门对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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