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的目的在于遏制不法行为。刘东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机器在我国的完善》,载《前沿》2007年第7期。Р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一些不法者望而却步,因而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并以此警示,来遏制未来的过错。Р(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分析Р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其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Р1、理论价值Р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了更高层次的正义。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忽视惩罚性公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而且等于是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因为如果不以正义的暴力去对抗不正义的暴力,不去惩罚作恶,就意味着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作恶,也就等于允许恶人谋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熊进光:《论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适用的正当性——兼论其纳入我国民法典立法的可行性》,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一卷。Р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安全价值。正如霍布斯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种以安全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规则。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上看,其惩罚不法行为人所产生的威慑,可以有效地防止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并使得受害人主张权利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积极性得以激发,从而对不法行为的发生起到更好的遏制效果,实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Р2、实践价值Р惩罚性赔偿制度除了具有更高层次的正义和安全价值等理论价值外,广泛确立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具有实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Р第一,广泛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消除法律障碍,确保公民的公正待遇。这个时代是一个开放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所引发的纠纷也日益频繁。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广泛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解决一些涉外纠纷时就会产生法律障碍,有时会让我国公民遭受不公正待遇,“东芝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