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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论文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损害Р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只适用于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为了避免生产者因为背负过重的赔偿金,而导致企业破产、抑制产品研发现等现象,应对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严格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场合。而不宜扩展到对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Р 6.3 惩罚数额应当限制Р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里的“相应”主要指被侵权人要求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恶意,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赔偿额不能与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差距太远,否则难以被普通民众接受,也避免行为人支付不起,赔偿金难以实现。Р 7 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完善Р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但其在数额上并未有一个明确的适用标准和衡量因素,造成了适用上的难度。将来应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使其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Р 就我国具体而言,在衡量因素上,可以生产者主观过错、受害人群规模、受害程度、产品缺陷的性质、事后企业处理态度与方式、产品缺陷发生时的科技水平等方面,作为衡量赔偿金数额时关注的重要因素。Р 同时,应采用一种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并用双轨制,也就是让受害人首先获得一份补偿性赔偿金,以保证获得一个弥补所受损害的保障,也避免了当生产者不能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时权利主张的落空。当有确切证据证明生产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是恶意而为时,可再主张一份惩罚性赔偿金,以达到惩戒恶意生产者,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Р 产品侵权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相比,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恶劣,决定了在《侵权责任法》中应针对产品责任而设立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造成巨大社会消极影响的恶意生产生产者以惩罚。同时对于其他生产者也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威慑作用,以净化我们的产品市场,还人民大众一个安全的产品环境。不论从保护人民大众利益而言还是从国家利益而言,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的都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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