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案件,也应该包括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另外增加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增加一倍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但作为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维权的艰难与获赔的数额相差悬殊。此外,放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范围不意味着一昧的盲目扩大赔偿范围,赔偿的数额也要与损害程度相应。?司法角度方面,应尽快建立小额赔偿诉讼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手续;用法律手段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不宜过高或者过低,努力使最终结果达到公平。?从行政法角度来看,首先,行政机关要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杜绝危害消费者权益类似事件发生;对于一些产品生产者,也要从源头上遏制不良品质的产品流入市场。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对于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不仅增加了消费者对抗不法经营者的信心,同时也压制了不法行为者的不良动机。其次,政府在行使其打击不法经营者恶劣行为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如何与经营者保持良性互动。政府和各个企业之间应建立一种合作关系,不是管制与被管制、查处与被查处的关系。政府机关应全面发挥其作用,鼓励与管制、打击与引导、限制与合作双管齐下。??参考文献:?[1]ExemplaryDamagesintheLawofTorts0,70Harv.L.Rev,517,517(1957),andHucklev.Money,95Eng.Rep.768(K.B.1763),转引自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12页。?[2]董文军,《论我国中的惩罚性赔偿》,《当代法学》,2006年3月,第2期,第62页。?[3]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16页。?[4]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全兆一,白厚洪,康振家译,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