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有利于消除纷争、促进安定团结。聂宗莲、张水萍:〈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基础〉,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2月28日Р使得受害人摆脱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与束手无策,使原本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之权益获得司法救济。Р参考文献Р[1]李彭.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何种情况下免责. 江苏法制报,2008-9-11.Р[2]冯剑晓冯雁. 不明石子击伤眼责任谁担. 检察日报,2002-8-17.Р[3]李振男.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责任. 江苏法制报,2005-12-16.Р[4]王瑛朱益虎.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及举证责任原则. 江苏经济报,2003-9-3Р[5]张月明. 是共同侵权行为还是共同危险行为. 江苏经济报,2005-3-30.Р[6]何劲松. 浅析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问题. 人民法院报,2002-5-10.Р[7]张晋邦.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案件初探. 人民法院报,2003-11-11.Р[8]程啸.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人民法院报,2003-12-19.Р[9]谢肇荣肖丕国.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人民法院报,2004-5-18.Р[10]赵芳.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辨析. 人民法院报,2004-7-21.Р[11]聂宗莲张水萍. 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基础. 人民法院报,2005-2-28.Р[12]徐娟娟. 共同危险行为致伤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西安日报,2002-12-3.Р[13]喻赤丁广明黄颖. 主人不明犬伤人致死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原则. 健康报,2006-11-1.Р[14]钱军曹凤刚. 拉架右手被割伤打架双方共赔偿. 江苏科技报,2006-7-27.Р[15]骆云桥. “推人下河堤”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西部法制报,2007-5-29.Р[16]何明轩杨令军. 中学生眼睛被谁扔的雪球砸伤法院用推定方式判令共同危险实施人共担责任. 法制日报,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