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处置不胜任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一)反映途径。反映不称职干部的途径主要有:Р(1)纪检部门调查意见;Р(2)干部年度考核结论;Р(3)经济责任审计;Р(4)基层评议和民意调查;Р(5)舆论监督;Р(6)群众来信来访。Р(二)调查核实。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在梳理汇总的基础上,对干部的现实表现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并提出是否评定为不称职的意见。Р(三)反馈情况。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与被调查对象谈话,如实反馈情况。Р(四)本人申辩。拟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意见,进行申辩。Р(五)汇总复核。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复核调查情况、反馈情况和本人申辩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Р(六)讨论决定。党委听取情况汇报后,研究作出处理决定。Р(七)告知谈话。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公司主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处理的不称职干部进行谈话,告知处理意见,说明评定和处理的依据,并指出努力方向。Р(八)执行决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落实公司党委的处理意见。被处理的不称职干部如不服处理决定,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Р第六条处理不胜任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岗位调整、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法进行处理。凡存在第四条不胜任干部认定标准(一)至(七)条情形之一的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胜任干部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出现(八)至(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应引咎辞职,对于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出现不胜任干部认定标准(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任用。Р第七条对于需进行降免职或引咎辞职处理的不胜任党员干部应根据情况予以党纪处分。Р第八条本办法由集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Р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