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 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班子讨论决定股所级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 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班子讨论决定股所级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局党组指定专人,逐个介绍股所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 进行表决, 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式决定。市局党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本党组主管的股所级干部的任免, 不需再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局党组班子在作出股所级干部任免决定之后,须在 30 天内将任免文件报州局党组、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四)征求意见市局对各(镇) 国土资源所所长任命前, 必须事先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五)任前公示新提拔担任股所级干部的, 应当在讨论决定任职之后, 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3至5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六)任职股所级干部的任免应掌握以下原则: 1. 股所级干部竞争上岗职务变动的, 原任职务自然消失, 不再发文免职,对新任职需发文任命; 2. 由同一科(室) 或站(所) 股所级职务副职提拔为正职的, 副股级职务自然消失, 不再发文免职; 不同科(室) 或站(所) 股所级职务副职提拔为正职的,应发文任免; 股所级职务的任职时间, 由局党组班子决定之日起计算; 选举产生的股所级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七)试用股所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非选举产生属新提拔委任的股所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 试用期为半年, 试用期满, 经局党组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