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乡镇干部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实行地域回避,新分配工作人员不得在家庭所在乡镇工作。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增加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范围内调配,不得超编制进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分别审核,空缺的行政编制不得调入事业干部。第三十四条严禁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借调乡镇干部和站所干部使用,遇重大工作、突发性事件,急需借调的,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对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乡镇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计划择优选调到县直单位锻炼。第三十五条乡镇党委不得随意临时聘用干部,聘用司机和厨师的,要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第八章奖励惩戒第三十六条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乡镇干部,优先选拔使用,充分调动乡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十七条乡镇干部凡在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信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方面造成不良影-10-响和重大损失的,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对干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工作有序的乡镇党委,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松懈、无章可循、有章不守的,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书记的责任。第九章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乡镇干部是我县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强乡镇干部管理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组织要关心乡镇干部的成长,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保证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办好乡镇大灶,解决好生活上存在的困难,为乡镇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四十条乡镇干部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以乡镇党委管理为主,县直业务主管部门配合管理。第四十一条乡镇党委书记是乡镇干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随时掌握乡镇干部的思想工作动态,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理顺思想情绪,发现和培养乡镇干部中的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