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的深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多数社会关系的调整已经有法可依,尤其是现在提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体现在审判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守刑诉法的基本原则,遵守审级制度,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比较内审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还是弊大于利。Р 首先,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根据该条基层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此类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一方面法院出台量刑意见指导,另一方面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该抗诉的抗诉,足以让人民群众法院反腐工作给予较高的评价。Р 其次,可以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比如,上级法院不得再随意搞提前介入、案件内审、案件请示报告。科学设定和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对于法院内部职权的合理分工与配置以及对于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意义重大,而这一点又必须以切实维护宪法、诉讼法基本原则和保障审级独立为前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卫平曾说过:Р“只有保证基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使它们的审判权力受到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不当削弱和限制,并进一步加强对其审判活动的依法监督,才有可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真正实现司法公正。”Р 参考文献: Р [1]张卫平.有关案件请示制度应该取消答记者问.出版信息不详. Р [2]马红梅.陕西高院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和内审制度.陕西法院网. Р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Р [4]范跃胜.论审判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