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由审计部门组织初审后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30万以下的决算,须由相关部门的兼职审计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决算进行初审后,经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或盖章),方可报送院审计室审计。Р 七、报审资料必须真实、客观、完整,审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或增减决算资料。项目中的施工技术联系单、经济鉴证、隐蔽记录及维修项目的工程量及计时工日数,由现场施工监督人员2人以上签字方为有效。分项工程修改、变更或经济鉴证,单价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5000元以上由分管院领导签字(或盖章)。分项工程同一内容不得分解。Р 八、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审查项目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主,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银行结算等均可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Р (1)竣工决算报表的审计; Р (2)交付使用的财产审计; Р (3)成本核算的审计; Р (4)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Р (5)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Р 九、新建项目和10万元以上大型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财务处支付工程价款不超过75%,审计报告下达后另预留10%质保金待保质期满后付清。Р 十、凡本制度规定要求进行审计的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未下达审计报告前,财务处应当拒付剩余工程价款,不办理财务决算。Р 十一、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卫生院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卫生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Р 十二、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机构办理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卫生院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卫生院将终止其委托合同并追究其赔偿责任。上述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