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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巿重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依据。租赁期内如未完成回购,可继续租赁,但租赁期不得超过两年,租金标准以上期的基准价同比上浮20%,不再享受租金优惠政策。Р第九条市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办理重资产不动产登记证。入园企业回购时,按法定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所涉费用由建设方承担。Р第四章风险管理Р第十条入园项目由市重资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企业签订入园协议后,应以第一年厂房租金为基准缴纳定金。定金存入企业在丹江口市注册的公司账户,由入园企业与市投资平台公司共同管理。待企业试投产时,解除账户共管。Р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应在厂房交付之日起两个月内正式投产。若入园企业未按协议约定正常投产,或企业的投资强度、投资方向与协议不符,市投资平台有权依法收回厂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二条入园企业应按协议约定使用厂房,不能自行将所租赁重资产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使用,且厂房交付3个月后,厂房闲置率不能超过10%。Р第五章园区管理Р第十三条重资产租赁期间,重资产园区内的物业管理、维修养护工作由市投资平台公司负责,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回购后,其园区内相关事务由该企业自行负责管理。Р第十四条租赁企业应当对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因租赁企业使用不当造成租赁重资产损失,由租赁企业负责承担。Р第十五条租赁期满后,若企业不再续租,应提前3个月告知市投资平台公司,并按期将租赁重资产退还。对于租赁方新增的装修设施,由租赁方无偿交由市投资平台公司处置。Р第十六条入园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政府重资产建设。主要针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盘活原有建设项目形成的闲置资产和少数投资较大的技改扩规项目。Р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丹投公司负责解释。Р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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