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Р第二十四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Р(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Р(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Р(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Р(四)家庭资产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Р(五)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Р第二十五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Р(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Р(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Р(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Р(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Р(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Р(六)个人年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Р(七)市、县(市)、峰峰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Р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Р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Р(一)年满18周岁;Р(二)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Р(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Р(四)个人年收入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Р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Р(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Р(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Р(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