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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2)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同意。Р四、租赁期限及费用Р1、入区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每三年一签。Р2、标准厂房租金起租额第一层为每月6元/m2,第二、三层为每月5元/m2,第四层为每月4元/m2;员工宿舍租金起租额为第一层为每月6元/m2,二层以上为每月7元/m2;办公楼租金起租额为每月8元/m2。Р3、租赁价格3-5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5%--8%。Р五、优惠政策Р1、开发区负责公用变压器、网络光纤、电话线、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电价实行最高限额制,实际生产用电超过0.98元/度,企业只按0.98元/度缴纳电费,超过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补贴。Р2、开发区对标准厂房租金施行先缴后返,由区财政于次年2月审核结算。Р(1)、当年纳税在350元/㎡(含350元)以上的企业,租金减半收取;纳税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企业,租金全免。Р(2)、广州及珠三角地区入驻企业,租金不受纳税额限制,第一年先缴后返,第二、三年减半收取。Р(3)、电子信息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办公楼和宿舍楼的,按开发区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园有关优惠政策执行。Р六、退出机制Р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Р1、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Р2、年纳税在100元/㎡以下的;Р3、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Р4、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Р七、管理要求Р1、租赁期间,承租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和扩建,方案须报业主方审批。Р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要求对租赁厂房进行维护。Р3、承租方须服从统一物业管理,按时交纳相关费用。Р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不在执行,本管理办法由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与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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