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维修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汇总,及时告知住房保障中心,由住房保障中心组织代建单位或供货商进行维修;对于施工或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维修,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含供货商)制定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并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Р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维修的维修程序:Р(一)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将需要维修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分类,及时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Р(二)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照报送的维修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检查核实无误后再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委托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它公司进行维修。Р(三)维修完毕后,由承租户(已入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施工单位和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等相关方共同验收签字确认。Р(四)维修完毕后,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维修公司填写《租赁型保障房维修明细表》,对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所用材料、维修费用等内容如实记录,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作为付款依据。Р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维修的,物业公司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Р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由承租户负责维修的,承租户要及时维修到位。Р维修费用Р第十七条各维修主体负责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用。Р第十八条因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履行维修责任,由项目代建单位另行委托其它公司进行维修的,产生的维修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支付。Р第十九条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维修的,《租赁型保障房维修明细表》是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维修公司申请支付维修费用的依据,如不按规定填写维修项目或维修内容填写不详细、不规范,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不予支付维修费用,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维修公司承担。Р第二十条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维修的费用,由规划建设土地局按维修计划、测算下年资金需求,经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Р Р附则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