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内部控制,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行有效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Р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各级机构和全体员工。Р第三条在经办业务、执行业务检查、审计和监察任务中揭露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制止严重违规,减少或避免重大损失的案例,由总行给予奖励。Р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评揭露和防止重大风险案例奖:Р(一)揭露出单位或责任人严重违反有关业务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风险,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重大损失,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Р(二)揭露出单位或责任人违反有关财会制度规定,虚列支出、截留收入、设立“小金库”、购建账外资产等行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Р(三)揭露出其他重要案件线索的。Р第五条评审程序Р(一)推荐: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总行各部门(含总行巡视组、内审特派办)推荐,上报总行内部监督委员会。Р推荐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发现过程、处理结果和启示等。Р(二)审定:总行内部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此项奖励。Р第六条对评选出的案例及承办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每个案例给予1万元至10万元奖励或其他物质奖励(费用、设备等)。Р第七条获奖案例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Р第八条各省级分行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本行揭露和防止重大风险奖励。Р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Р第十条本办法自年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