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九)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十)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系统的有效性;(十一)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内部配置情况;(十二)对超限额交易、未授权交易和账目不匹配情况的调查及违规举报的调查。第十一章市场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市场风险报告是指全面或单项地反映本行市场风险状况、管理情况和发展趋势的报告。市场风险报告应充分揭示面临的市场风险,反映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根据使用部门及人员的不同,合理确定报告内容;报告频率应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需求相适应。第四十条本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要求向其报送与市场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第四十一条本行遵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第四十二条市场风险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按照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要求定期上报。第十二章市场风险管理的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三条本行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标准法的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本行将计划逐步采用内部模型法来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为相应业务的市场风险敞口计量配置相应的经济资本,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约束机制。第四十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将市场风险年度管理情况纳入到对董事、高级管理层的年度履职考核中,高级管理层应针对市场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励过度冒险投资的负面效应,防止绩效考核过于注重短期投资收益表现,而不考虑长期投资风险。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不应当与直接投资收益挂钩,防止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市场风险的控制。第四十五条针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本行应建立相关问责制度,以推动业务发展质量的全面提升。第十三章第四十六条本政策由保康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并随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出台适时补充、修订与完善。第四十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