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那么意见呢?根本没有! 第三、关于该涉案项目是否符合征收条例第九条“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之规定,被告提供的是选址意见书,审批单和用地蓝线图。但这些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征收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理由有以下几点: 1.选址意见书在项目未经过发改委立项审批时就已经发下来,此程序严重违法。2.选址意见书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核发的。但该三十六条明确是对以划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才需要发此书。而涉案项目地块已经挂牌成交,显示为商业用地,按规定是不需发此书的。且选址意见书用在商业用地上是欲盖弥彰啊!作为被征收的我理解被告的目的无外乎是打着公益事业的牌子低成本收购我的房屋。3.建设用地蓝线图只是《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的附图面而已,它只是适用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的前期审查阶段。一个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唯一的法定凭证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是一个常识。也正基于此,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意见书自动失效,应当重新办理。很显然,选址意见书只是作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开工之前的一个审批程序而已。综上,被告拟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单、规划用地蓝线图来证明该征收行为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明显的证据不足。三、本人作为被征收户,并非要对政府的征收项目设难,我只是希望政府能够正视商业开发行为,以不低于我的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征收,让我得到合理的对价而已,请政府理解。 谢谢! 原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