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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39 |  大小:77KB

文档介绍
损失?为什么?(2分)Р22222Р(1)不合法。市政府规章可以在《律师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2分)Р(2)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分)Р(3)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分)Р(4)应当。本案中甲、乙、丙三名律师是以欺骗这种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故应当予以撤销。(2分)Р(5)不需要。因为甲、乙、丙三名律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信赖不值得保护,故不予赔偿。(2分)РР(3)Р2004年8月,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地区的烟酒业的发展作出一项规定,凡是外地生产的烟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取得销售地的县级工商行政机关的销售许可,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者,罚款3万元。F公司是该地区甲县的一家大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的名烟名酒,于是甲县人民政府对F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F公司对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Р请问:Р(1)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谁申请行政复议?(1分)Р(2)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能否一并对地区行署的规定提出审查请求?为什么?(3分)Р(3)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作出何种行政复议决定?为什么?(3分)Р(4)F公司对上述处罚不服,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Р答案:(1)地区行署(1分)Р(2)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规章除外)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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