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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程序4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73 |  大小:422KB

文档介绍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休庭后5日内阅读。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有障碍的,由书记员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并记明情况附卷。Р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申请补正的,可以在笔录上修改或者另页补正。重要修改、补正内容,书记员应向合议庭作出报告。Р三、合议和宣判Р第三十九条合议庭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Р书记员应当将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如实记入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核对后签名。Р第四十条合议庭合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次开庭:Р(一)依法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而未由其举证的;Р(二)相关证据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质证而未质证的;Р(三)遗漏诉讼参加人的;Р(四)其他应当再次开庭的情形。Р合议庭决定再次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依法需要诉讼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通知其补充证据的内容和期限。Р第四十一条合议庭根据开庭审理的情况,对下列事项作出合议结论:Р(一)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Р(二)被告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相关法定职权;Р(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Р(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上是否合法; Р(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否合法;Р(六)裁判应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参照的规章及参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Р(七)其他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问题。Р第四十二条合议庭合议后,以多数意见形成合议决定,作出裁判。Р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者认为属重大、疑难案件的,应当报请庭、院长讨论研究,并根据庭、院长的意见进行复议。Р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Р第四十三条合议庭应当根据合议决定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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