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Р三、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医疗争议。Р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立即移出病房,并将尸体移送殡仪馆保管。对拒不移走尸体的,上报并向公安机关说明具体情况后,相互配合,依法强制移送尸体至殡仪馆保管。Р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体解剖。Р五、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参加协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患方人员在5人以上的,应当持合法身份、关系证明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Р六、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Р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已经解决,医闹事件得以平息,医患双方无异议,医方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由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终止。Р第十九条社会反响大的医闹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由领导小组决定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和向社会公布。Р第五章责任追究Р第二十条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Р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Р第二十二条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责任机构和责任人。Р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根据医调委有关处理意见,对有违规行为责任的当事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等予以处理。Р 第二十四条三级医疗机构一年内发生三宗及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的医疗事故、或连续二年内发生五宗医疗事故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一年内发生三宗及以上医疗事故、或连续二年内发生四宗医疗事故的,当事医院院长要引咎辞职或劝退。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五条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制定和解释,并负责监督实施。Р第二十六条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