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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pdf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pdf  |  页数:4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45 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 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 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 度以内(不含45 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 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 倍,且其最小值为6 米。 9(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 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 倍,且其最小值为6 米。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 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 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 倍,且其最小值为6 米。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第二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 倍,且其最小值为4 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 倍。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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