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本采集前的准备、标本的标识、标本采集、登记和保存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标本质量。对标本采集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进行安全处置。采集标本须征得受检者知情同意。应防止标本登记和标识发生错误。应对标本采集人员进行培训和咨询。Р 12.3 建立和实施标本运送程序,确保标本运送安全和标本质量。建立标本运送记录。Р 12.4 建立和实施标本接收和处理程序,应包括标本的质量要求、标本的接收时间和质量检查,标本标识和标本信息的核对,标本的登记,标本的处理,以及拒收标本的理由和回告方式。建立标本接收和处理记录。Р 12.5 血液标本如需分样完成多项目检测,分次检测的部分样品应可追溯至最初原始标本。避免分样或加样过程中样品被污染或稀释。Р13.检测过程的管理Р 13.1 应确定血液检测项目和方法,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Р 13.2 血液检测方法和检测程序必须经过确认后投入使用。确认计划应包括人员、设备、试剂、检测条件、检测结果判读和检验结论判定,确保其符合预期的要求。Р 13.3 严格遵从既定的检测程序。对检测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检测条件、人员、操作、设备运行、结果判读以及检测数据传输等符合既定要求。Р 13.4 建立和实施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室内质量控制程序,以保证检验结果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应包括:Р 13.4.1 质控品的技术要求。Р 13.4.2 质控品常规使用前的确认。Р 13.4.3 实施质控的频次。Р 13.4.4 质控品检测数据的适当分析方法。Р 13.4.5 质控规则的选定。Р 13.4.6 试验有效性判断的标准。Р 13.4.7 失控的判定标准、调查分析、处理和记录。Р 13.5 应建立初次反应性标本进一步复检的程序和结果判定规则。Р 13.6 根据有关规定,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检测呈反应性的血液标本送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证实验室进一步确证。Р14.检测后过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