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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亡事故处理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使用情况,当资金使用有异常时,可向上级领导汇报,直到问题澄清。所有支出的资金都必须有相应的票据,记账员须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票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登记在工伤资金使用明细账内,并签名。Р 5.4.3.3.每一起工伤事故处理完结后,在一个星期内由记账员核对票据,资金余额,与借款人、支出人签名确认并由相关领导签字后,为借款人下账或报销。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支出人、记账员承担。Р 5.4.3.4.工亡事故借款和资金的使用同上,代付金和补偿金以协约约定金额为主,工亡事故处理完成后需将协议原件交于财务部门保管,并作为平帐的依据。Р 5.4.3.5.《工伤资金使用明细账》、《工伤赔付登记表》、《工伤事故登记表》每月汇总后交财务部一份保留。Р5.5违规处理Р 5.5.1.工伤、工亡事故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保险员提交事故报告,申报工伤的,每单处以500元罚款;影响或者延误申报导致不能申报工伤者,工伤赔付费用及治疗费用由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承担。Р 5.5.2.保险员未及时申报者处罚同5.5.1项。Р 5.5.3.资金使用过程中,账目混乱,明细不清,每单罚当事人100元;账目实不符者由当事人补齐差额。Р 5.5.4.资金使用去向不明,瞒报、谎报者,处以500元罚款,数额较大者(超过10000元),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审核人员负管理责任,并处罚款500元。Р 5.5.5.隐瞒工伤事故不报者,中层及基层管理人员罚款500元/次,高层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次。Р 5.6.工伤事故处理要求Р 5.6.1.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属部门应及时委派代表看望工伤人员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Р 5.6.2.发生工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工亡的),所属部门必须陪同工亡事故处理小组一起参与事故善后处理事宜。Р 5.6.3.违反1、2项者按责任事故管理制度处罚。Р6.相关记录Р 《工伤资金使用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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