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隐私、商业秘密;Р(五)不得吃请受礼;Р(六)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Р第三十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Р第七章考核奖惩Р第三十一条新区、各办事处每年开展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新区司法行政部门经费预算和各司法所经费预算。Р第三十二条区、办事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绩考核。对考核结果良好的,按评级表彰奖励。Р第三十三条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的内容:Р(一)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Р(二)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数量和质量;Р(三)预防、制止纠纷激化情况;Р(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Р(五)参加学习培训情况;Р(六)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Р(七)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Р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单独或合并其他事项开展评优活动,对考核优秀、有突出事迹或有显著贡献的人民调解员和有突出成绩的调委会或派驻调解室给予奖励。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Р第三十五条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Р(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Р(二)侮辱当事人的;Р(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Р(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Р(五)任期内累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Р(六)工作失误或推诿拖拉引起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上访、影响恶劣和重大损失的;Р(七)无故不履行职责的;Р(八)其他不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的。Р第三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正式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