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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调解员选聘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采取果断措施对制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Р第二十二条 对矛盾纠纷发现或报告不及时、调处不得当致使民间纠纷激化引发下列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杀人、伤害、投毒、纵火、爆炸等恶性案件; (二)自杀死亡案件; (三)群体械斗致人伤亡的案件; (四)群体性上访影响恶劣的案件; (五)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其他案件。 РР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收回人民调解员证取消调解员资格并由原单位另行改选、改聘或罢免: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查究的; (二)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Р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备案制度。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先向所在地司法所备案然后上报县司法局;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向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司法所均应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 Р第二十五条  调解员年度备案内容包括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担任人民调解工作的职务和等级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 РР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Р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__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Р__州__县司法局Р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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