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九条我院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工资,可参照在编事业职工的发放办法,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形式发放,其标准由我院确定。第十条我院可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业绩、工作年限,适当增加工资。第十一条我院按照社会保险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聘用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我院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休假及假期待遇参照在编事业职工执行。第十三条聘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根据我院工作需要予以聘任,并按相关规定适当提高工资标准。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我院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工会等组织活动。第五章考核和培训第十五条我院负责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考核内容由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部分组成,考核办法参照事业单位职工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依据。第十六条我院负责聘用人员的上岗前培训。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聘用人员签定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聘用人员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我院支付培训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我院提供的培训费用。第十七条我院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人事档案,将其合同、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档案。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我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其它未尽事宜按我院的规章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由行政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