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1、依据《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条例》等法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接受政府基层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提高调解质量,规范工作制度。2、及时协调各种民间纠纷,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对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可能引起严重治安后果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做好教育疏导,预防恶性事件发生。3、向政府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与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信息畅通。防止因信息不畅造成的非正常事故和矛盾激化。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5、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7、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