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年度工作胜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工作出色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年度工作不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由各镇(街、区)残联对其进行劝勉谈话,留用观察三个月,期满后称职的予以续聘,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及以下的,予以辞退。第六章辞职和辞退第二十条残疾人专职委员辞职的,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镇(街、区)残联在30日内予以审批后[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辞职的,需先由村(社区)加具意见],报区残联备案。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第二十一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残疾人专职委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及以下的;(二)考核不称职,留用观察期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累计3次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四)出现其他失职情况。第二十二条镇(街、区)、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镇(街、区)和社区应当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及时报区残联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区残联、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区)要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民生工程,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调,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区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制度、办事程序、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各镇(街、区)残联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镇(街、区)残联要落实本辖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区财政局要按预算计划及时核定划拨资金。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组织、单位、个人挪用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补贴)。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新会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印发新会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06〕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