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安装,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接水。Р第六条供水一律以表计量和底表费交纳水费,底表费20元/年,水费0.2元/m3计收,第、每季度抄一次,试行半年,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Р第七条农户每半年按期交清一次底表费和水费。主要用于发放管理人员的报酬和日常维护费用。半年内未交清底表费、水费的,村委会有权拆除其用水设备。Р第八条各用水户如需拆停、移户、更换新表,须经村委会同意。用户不得自行拆修、移改,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Р第九条供水系统要加强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须及时盘问,且向村委会报告,保证供水安全。Р第十条供水的主管、分管及供水闸阀由管理人员负责维护检修,任何个人不得损坏供水设备,否则按破坏公共设施论处。Р第十一条供水系统的一切设备属村民的公共财产,对盗窃供水设备的行为,广大人民群众有权进行监督检举,村委会对检举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Р第十二条供水系统财务收支每半年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Р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用水档案,编制财务年报、水费单等。Р第十四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保护水源,维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村民和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Р第十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供水事故,视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Р第十六条违章处理。为了保证供水正常,安全供水,无论管理人员或其它人员,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严肃处理。Р1、擅自在水表的进水管道上取水者。Р2、摘自移动水管及供水设备或无故拆供水设备者。Р3、无故损坏水表,造成无表用水者。Р4、损坏(破坏)供水设备,如闸阀、水管等,造成管道漏水或片区停水者。Р第十七条有第十六条行为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按所造成的损失计量加倍罚款。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Р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制度,解释权属新光村委会。Р 新光村委会Р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