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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服务团队根据签约居民的需求,经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Р第八条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人员、项目、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解约和续约情形等内容,签约周期为1年。Р第九条鼓励居民就近选择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Р在签约有效期内,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多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但只能选择1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其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Р第十条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Р第十一条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信息,并向社会公开。Р第十二条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维护签约居民的健康档案,并与深圳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Р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对签约居民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Р第十四条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所需经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签约居民收取费用。Р第十五条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向签约居民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Р第十六条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可以与居民协商收取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Р第十七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Р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服务进行监督评价。Р第十八条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应当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指导。Р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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