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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或者优惠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举办公益广告大赛, 对获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公益广告的发布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观点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 4 (二)主题鲜明,体现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视听语言运用得当; (四)画面色彩协调、美观大方,制作严谨; (五)媒体特征把握准确,便于信息传递; (六) 免费发布的公益广告禁止出现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企业、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第二十条优惠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或商标标识,但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文字、图片标注企业名称、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版面 1/10 ; (三)影视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 5 秒,面积超过画面的 1/5 ; (四)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按照商业广告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 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并通报其主管、主办单位。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非法拆除、遮盖或损坏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广告设施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公益广告的发布情况应纳入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年度工作考核范畴,由市委宣传部予以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监督管理信息。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 2011 年9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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