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的开展、健康宣教经费、项目开展办公经费,签约及各种上门服务补贴、查体材料,设备成本等经费开支。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居民收费,对于项目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根据相关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并纳入专项资金库。第八条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第九条1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所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第十条补助资金用于为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资金规范支出项目的规定:1、允许支出的项目: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人员补助、查体材料费、设备成本、宣传的成本、宣传单、印刷费。2、不允许支出的项目:人员工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2、第十一条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加强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对每笔经费实行跟踪管理。对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第十四条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