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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圳卫生和计划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长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Р第十六条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对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参与权、重大经济政策制定的决策权、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等。Р第十七条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院长反映,并提请医院院务会议研究处理。Р对经医院院务会议研究后,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当直接向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报告。Р第四章考核及奖惩Р第十八条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参加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并向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提交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应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运行绩效等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有效落实。Р 第十九条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的,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奖金、解聘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奖励, 并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Р。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执行。Р 第二十二条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并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Р第二十三条业务规模较大的卫生计生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办法设置总会计师岗位。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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