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告进行核查。Р 第三十条 管控单位应当对其碳排放和统计指标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与核查机构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数据。管控单位不得连续三年委托同一家碳核查机构或者相同的碳核查人员进行核查。Р 第三十一条 工业行业碳核查机构在本市开展碳核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Р (一)在本市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Р (二)在本市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Р (三)具有十名以上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专职核查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从事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Р (四)具有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РР (五)具有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核查等相关工作经验,且没有碳核查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Р (六)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并设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者购买相应的风险责任保险。Р 工业行业碳核查人员在本市开展碳核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Р (一)属于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Р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理工类大专学历、八年以上工作经历;Р (三)个人信用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的从业记录;Р (四)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考核。Р 工业行业碳核查机构及碳核查人员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政府和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经备案的碳核查机构名录。Р 工业行业碳核查机构和碳核查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另行制定。Р 第三十二条 碳核查机构和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Р (一)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核查规范要求,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并对其出具的碳排放或者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Р (二)根据核查情况按时出具碳排放或者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