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开展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监护,为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Р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从签订协议起满一年后,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15天,不退伙食费。Р第三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及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规定申报。Р第七章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劳动关系终止Р第三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劳动合同期限每期最长三年,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者,其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岗位等级自行取消。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Р第三十五条合同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事宜。Р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安消防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解除劳动关系:Р(一)岗前培训期间发现不符合招收条件的;Р(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Р(三)利用职位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违规为他人提供便利的;Р(四)执勤训练消极应付、灭火救援现场不执行命令的;Р(五)窃取、变卖、故意损毁消防装备器材及设施的;Р(六)窃密、泄密的;Р(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违法违规或受到处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再次将其招收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Р第三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消防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部门。Р第三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与公安消防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及标识等必须收缴。Р第八章附 则Р第三十九条事业编制和公益性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招聘、续聘和解聘。Р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