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储主体可作为融资主体,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优惠贷款;(三)享受国家财政林业贴息、保险等扶持政策;(四)国家储备林经营方案由承储主体编制,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五)承储主体应以国家储备林经营方案为依据,编制国家储备林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六)根据国家储备林森林经营方案实施储备林采伐管理,达到《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规定的储备龄级,承储主体拥有处置权和收益权。第十条引进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构建储备信用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国际国内贷款、社会资本和民企民资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第十一条建立以国家储备林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制度。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不改变林地林木权属、分类和使用性质。第十二条国家储备林抚育改培涉及间伐、择伐、病虫木清理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按批复的实施方案优先安排。第十三条国家储备林应坚持良种良地良法,推广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高效栽培技术。新造、改培和补植补造所需种苗使用经审定的良种和一级苗。第十四条加强国家储备林营林道路、防火设施设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灌溉设施设备、种苗基地、森林保险、科技推广等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第十五条建立国家储备林监测核查制度。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监测核查。第十六条建立国家储备林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阶段,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组织管理、运行管理、成果效益开展调查评价。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国家储备林信息报送、小班调整等,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准,按分级权限通过国家储备林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经营的国家储备林,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安排调整。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