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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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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上。Р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Р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Р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Р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Р第三十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Р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Р第三十一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Р第三十二条卫生许可证按卫生部统一规定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卫生许可证分大证、小证两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放大证,不具备法人资格及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发放小证。Р大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审验一次,满四年换发新证。正本由发证机关加盖“此证须每年审验方有效”印章。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大证)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年度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验证申请。发证机关对审验合格者,办理审验手续,在大证副本上加盖当年度审验合格章。对年度审验审查不合格的,发证机关作出限期整改或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决定。逾期未申请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其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作废。Р小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换发一次新证,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小证)的,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Р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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